聘用劳动合同(12)


(1)在试用期间 ,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 ,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但应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七条 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 经向学校工会或者全体教职员工说明情况 , 并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 可以解除本合同 。
第十八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 , 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 , 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教学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 ,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 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
七、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 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 , 还需加发相当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 ,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第十四条 。
(2)第十六条 。
(3)第十七条 。
(4)第十九条(2)、(3)款 。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 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第十五条中的任一款 ,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甲方负责发放给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 。不再发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 当事人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