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劳动合同(16)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经法定程序 , 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 , 确需裁减人员的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解除乙方的合同: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包括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以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 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本合同自行解除: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2. 甲方被依法解散或撤销的;
3. 乙方死亡 。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 , 在合同期满前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 合同自行终止 。
七、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 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 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 , 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 。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 方(盖 章)
项目负责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签订日期: 章): 年 月 日

聘用劳动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 , 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