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为什么老板都不愿意当法人)(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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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 , 公司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 或者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 , 法定代表人也需因此承担行政责任 。

(五)因公司事务被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因公司诉讼、公司欠缴税款等原因 , 被采取限制出境以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此外 , 进入破产程序后 , 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会受到限制 , 不经法院许可 , 不得随意离开住所地 。

(六)因公司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 , 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 , 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 , 法律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 , 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

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为什么老板都不愿意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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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 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需就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就董事、监事、高管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签署了相关文件 , 则会被认定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 亦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仅明文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 严格来说 ,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属上述范畴 , 但一般认为 , 法定代表人也对公司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 , 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 需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参与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 , 被公司追究赔偿责任:

王彦涛、烟台路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6557号】

【案件事实】

2015年6月王彦涛被变更为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当时公司的股东赵祖言同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彦涛时是打算让其挂名的 。但是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 , 多处文件有他的签字 , 尤其是直接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相关交易文件中 , 有王彦涛的签字 , 王彦涛本人辩称对这些文件内容不知情 , 其仅为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他的签字导致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 公司利益受损 。

因此公司起诉其承担赔偿责任 。王彦涛则主张其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 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 , 没有勤勉义务 , 不应承担案涉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