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为什么老板都不愿意当法人)(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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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王彦涛在此前股东朱风雷损害股东赵祖言利益 , 伪造签名以变更公司股东登记时 , 予以协助 。此外王彦涛在公司多笔贷款、转账等业务中有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代表人”的范畴 , 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 。

(2)王彦涛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 , 在其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自己签字的材料内容均是明知的 , 并应承担自身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

(3)王彦涛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没有对公司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 现公司要求王彦涛赔偿公司损失及利息 , 理由正当 。予以支持 。

(二)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等行为 , 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的情况下 , 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对侵权行为知情且有协助 , 构成对公司的共同侵权 , 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股东抽逃出资的单据上签字 , 协助股东完成抽逃出资 , 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玉岷与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92号】

【案件事实】

2007年9月20日 , 龙湾港公司和宝纳资源公司共同成立光彩宝龙公司 。其中 , 龙湾港公司应出资2719.2万元 。疏浚公司系龙湾港公司的子公司 。袁玉岷同时担任光彩宝龙公司、龙湾港公司、疏浚公司法定代表人 。

9月29日 , 龙湾港公司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 其中1439万元系从瑞福星公司借款 。

12月4日 , 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万元 , 后袁玉岷在光彩宝龙公司该笔款项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 。事实上 , 光彩宝龙公司与疏浚公司没有工程合同关系 。

12月15日 , 疏浚公司将该笔1439万元款项又以工程款名义转付给瑞福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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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龙湾港公司、光彩宝龙公司、疏浚公司之间通过虚构债务、间接转款用以抽逃出资 , 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袁玉岷 , 袁玉岷对三个公司之间抽逃出资的行为应为明知 。此外 , 袁玉岷在虚构工程款以抽逃出资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同意 , 证明他对此已知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等 , 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 即应承担连带责任 , 而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 。故原审法院认定袁玉岷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