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为什么老板都不愿意当法人)( 五 )
因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 除非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不妥而起诉作出处罚的机关 , 否则处罚信息一般不公开 , 因此暂无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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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不履行判决、欠缴税款、进入破产程序等公司事务 , 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或者不得离开住所地的限制和约束:
(1)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或者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时 , 司法机关有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公司有公司欠缴税款的情况时 , 税务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3)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 不经法院许可 , 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住所地 。
公司未执行生效判决 , 法院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 限制高消费行为;
王荣法、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20号】
【案件事实】
王荣法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21日 , 北海海事法院作出(2017)桂72执恢8号限制消费令 , 责令被执行人金程公司及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王荣法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2018年1月8日 , 被执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金元 。王荣法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 以及公司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 , 对法院的限高措施提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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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北海海事法院的限制消费令作出时 , 王荣法仍为被执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金程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 王荣法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 , 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现王荣法以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 之前也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 并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 , 没有参与和邮轮公司之间的纠纷等为由 , 请求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18)桂72执异15号执行裁定 , 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 并不符合《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解除限制消费令法定条件 。
因此 , 王荣法的复议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五、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公司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通常而言 , 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 , 应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 , 法定代表人并不直接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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