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老板不做法人(为什么老板都不愿意当法人)( 四 )




(三)在企业破产程序中 , 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 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 , 法定代表人需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 , 破产程序中 , 公司如有损害债权人利益 , 如恶意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 , 法定代表人也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负责或者协助公司清算的义务 , 具体包括妥善保存公司相关资料 , 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询问等 。如果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 , 妨碍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 造成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 ,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需就破产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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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过程中 , 如果公司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如低价转让转让等 , 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抗辩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 但其证明责任很大 , 而一旦无法证明 , 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 承担清偿责任 。

公司破产程序中 , 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清算所需的财务账簿等资料 , 导致公司清算受阻 , 法定代表人需因此对公司债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229任建洪与江阴泰炜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卫继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1229号】

【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30日 , 法院受理张玉清申请泰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同日 , 一审法院依法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泰炜公司管理人 。后经法院裁定确认:张玉清享有普通债权646786元、江阴市兴达染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享有普通债权2万元 。

2020年8月26日 , 法院作出(2019)苏0281破2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 查明:泰炜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卫继军 , 股东为卫继军、任建洪;管理人未接管到财务账册等资料 , 不能对泰炜公司进行全面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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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卫继军作为泰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泰炜公司的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有保管义务 。

(2)管理人在泰炜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接管到财务账册等资料 , 不能对泰炜公司进行全面清算 , 由此可见卫继军、任建洪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 导致泰炜公司财产状况不明 , 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责 , 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 , 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三、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隐瞒、弄虚作假的 , 公司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 ,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风险

公司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 , 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 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 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 , 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