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缓刑,缓刑是什么意思( 八 )


最后,缺乏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缓刑考察监管效果差 。在缓刑适用问题上 , 强化对缓刑人员的考察管理已逐步成为重要课题,缓刑监督能否良好地实施关系到缓刑适用的成败,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作为缓刑监督的主体缓刑监督机构在缓刑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监督机构是公安机关 , 由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监督工作 。目前 , 我国的公安机关内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独立的考察机构,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往往把上述的考察任务交给了基层派出所 。由于基层派出所警力薄弱,公安业务量大等原因 , 往往造成公安机关监管不力的现象 。另外,缓刑监督相对来说是要求专业性的监管考察素质的,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大多数人员缺乏这种专业素质 , 这就致使公安人员无力有效地监督、改造在社会上服刑的缓刑犯,从而形成了脱管、漏管的现象,以至于有些地方将缓刑犯放之纵之,成为社会危害的隐患,有损于司法的威严 。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构想
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刑罚制度,它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而确立,是刑罚制度运用的具体化 。缓刑的适用,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适当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对于缓刑的适用,笔者认为,应当对缓刑制度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完善:
(一)缓刑制度适用的条件 。笔者认为 , 应当明确缓刑适用的的前提条件,对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加以规定:“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或将我国现行刑法第九十九条的“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修改为“本法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 以上不包括本数”, 以避免司法实践中造成缓刑适用上的泛滥 。
对于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应当避免过分注重犯罪分子的悔罪主观意识,这是因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身具有表面性和易于隐藏的复杂特点 , 往往让人很难把握 。悔罪表现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对其所实施犯罪行为悔悟的具体表现,是种主观意识,而犯罪情节则是由犯罪分子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诸方面来决定的 , 显然后者比前者更加具有客观真实性,更为可靠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