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怎么写?( 二 )


第十条 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填写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恢复上班后3个月内病情复发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
第十一条 请婚假、产假者,应持校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产假通知书》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请探亲假者,由本人填写探亲申请书,注明探望对象、时间和地点等,由党委书记审批 。探亲结束后,及时持探亲申请书到人事处办理路费报销手续 。
第十三条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达3个工作日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等待遇 。学术休假或在职攻读学位等,按学校规定执行工资等待遇 。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公布1次考勤情况 。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党委书记审签上报人事处 。
第六章 相关待遇及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请假类别
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
第十七条 请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
1.事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 。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 。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
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30天,含节假日),自请假之日起,停发工资 。
(二)病假
1.病假是指因病需治疗、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须出具由医院(三级甲等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请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
(2)请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其中: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
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涉及上述情况的教职工,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工资 。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 。
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
学校提倡教职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节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