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管理制度范本8篇( 九 )


3.其他本部规定的事项 。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带给给非加盟店 。
2.加人本组织以外的其他同业连锁店 。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
4.无正当理由的状况下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带给给他人 。
第十七条:纠正劝告:加盟店如不履行本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本部能够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店纠正劝告 。
第十八条:有如下事由可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 。
2.加盟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1年以上经“营业委员会”决定无法改善经营状态 。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 。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业绩恶化造成巨大的债务因而加盟店的经营遭受较大影响 。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 。
第十九条:除名: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可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 。
2.显著妨碍本组织的信用 。
3.显著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 。
第二十条:退会: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但解除加盟契约至少应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告本部 。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面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消除 。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审定 。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店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
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
第二十二条:规章的修正:本规章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透过才能更改 。
第二十三条:附则:关于加盟店的营运本规章或另行规定的各种规定无明确条款约束时应由本部决定 。
连锁店管理制度 三:
零售连锁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
(1)为明确本企业经营管理的总体质量宗旨和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
(2)质量方针是指由企业最高管理者制定并发布的质量宗旨和方向是实施和改善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推动力 。
(3)企业质量方针由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条件、经营发展目标等信息制定并以文件形式正式发布 。
(4)在质量管理部门的明白督促下各部门将企业总体质量目标进行分解为本部门具体的工作目标并制定出质量目标的实施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