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21)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贴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 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能够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贴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须的组织潜力和沟通协调潜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带给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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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群众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群众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