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18)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群众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资料进行投票表决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贴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能够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潜力人、限制民事行为潜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
第二节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推荐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构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资料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