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36)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2/5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县 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增补 。经督促仍未增补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能够停止其活动 。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因换届、改选、增补、注销等原因使原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状况报县 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变更备案 。
第四节
档案及印章管理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也能够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档案一般包括以下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历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书面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务往来文件;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推荐;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状况; 九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
第五十七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凭县 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备案通知书》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报县 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确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
第六十条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务必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的务必依照业主大会决议使用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职责人承担相应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职责 。
第六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居民委员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持续一致 。
第六十三条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选举、运行及相关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有效期5年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六: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