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34)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1/5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业主能够联名向县 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及时督促和协调 。经督促仍未组织的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出业主委员会 。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贴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二品行端正、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纪录; 三有必须社区管理经验; 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不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必须组织潜力; 七未在本住宅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 。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居民委员会提议经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潜力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本住宅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的 。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五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六理解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参与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能够暂停其活动: 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 四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