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31)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理解物业管理企业带给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推荐;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推荐;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三条业主在行使投票权时能够自行投票也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投票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没有行为潜力或是限制行为潜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房屋权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共有人应确定一人行使投票权 。
第十四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为一户一票制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 。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算为一票 。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相对完整的住宅区、独立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少于3万平方米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运行、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和委员报酬;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
第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能够以单元、幢或必须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