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29)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尽快召集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占小区投票权总数5%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时;
四小区发生紧急事项时 。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
会议通知能够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出 。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应确认通知送达状况 。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资料: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或告知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 。业主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业主有权旁听 。为保证会议顺利召开未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参加旁听的业主不得在会场发言但能够用书面的方式向会议提问或发表意见 。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团成员、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能够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
第六章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务必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透过 。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决议方式为举手表决 。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能够先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后由表决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能够对所议事项证明异议并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 。
审议重要事项的会议之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公告 。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资料: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同意该项决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
第三十四条委员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业主委员会议的情形处理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历届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在小区居委会和专职秘书处各存放一份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