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签合同注意事项( 四 )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带给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 。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带给的补充协议必须要看清楚 。此刻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证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职责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状况下能免赔 。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状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
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
陷阱四:“短时间”与“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 。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取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好处的承诺 。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好的不明白 。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
对策:购房者必须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 。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 。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状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理解物业管理服务并理解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
对策——购房者就应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能够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 。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