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个人劳动合同( 四 )


3、工伤假:乙方因工受伤必须送往医院救治或休息的 , 须凭市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诊断书或休假报告及公司证明 , 方可请工伤假;
4、婚假:乙方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
5、产假:乙方生育持医院证明经甲方公司核准可请产假 。
6、哺乳假:乙方为女性有1周岁以下婴儿者 , 每天给予2小时哺乳时间 。
7、丧假:乙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 可请丧假 。
8、年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
以上休假具体方式按国家关于国企、事业单位的休假规定执行 。
(二)如乙方违反以上休假规定 ,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理 , 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 , 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 1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 月基本工资为
元(手写) , 不包括 无。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1500 元 。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一)午餐补助
甲方为乙方提供午餐补助 , 工作时间每天午餐餐补5元 , 如遇本合同第六条
(一)款规定的假期 , 扣除休假当天午餐补助5元 。乙方出差期间的午餐补助计算在出差补助内 。
(二)工资涨幅
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考核成绩等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 如乙方连续两年工资涨幅不超过 元则为不能胜任工作 , 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调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
第九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 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 , 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 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 实行同工同酬 。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 不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 应按照国家、吉林省相关规定依法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 依法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 , 个人缴费部分 , 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