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怎么写?( 七 )


(7)长期病假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持学院指定的市级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人事处批准 。批准复工者,竞聘上岗后试工作三个月,试工作满三个月后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作未满三个月又病休者,其试工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试工作期间执行原病假工资,待试工期满后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再补发其试工期间的工资差额 。
(8)病假累计两个月或连续病假1个月,年终考核不具备评优评先资格,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者,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 。
(9)引进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
(10)教职工为休病假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利用病假去谋私利,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直至按自动退职处理 。
第十八条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当月事假不超过7天的,每天扣发岗位津贴1/30;8-15天的每天扣发岗位津贴1/15;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津贴 。教学人员按此方法扣除教师工作量津贴 。
(2)事假连续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100%的标准发放,从事假起停发院内岗位津贴 。
(3)事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60%计发,津贴补贴按100%的标准发放 。超过六个月者,停发全部工资 。
(4)一次性津贴发放:当月事假超过15天的,在核发各类一次性奖金时扣发当月部分 。
(5)一年累计事假30天及以上者,不能参加当年考核优秀、先进的评选 。事假超过半年,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
(6)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并报人事处,确有正当理由的,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
(7)利用事假谋私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
第十九条教职工婚丧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超过的期限视为事假 。
第二十条教职工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
(1)报销探亲交通费手续:教职工报销探亲交通费经人事处审核,院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
(2)报销探亲路费规定:
①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年可报销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每四年可报销1次,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
②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均需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报销待遇 。
③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报销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