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范本10篇(25)


不承担职责 。
3、经公司技术人员或权威检测部门鉴定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代理商有权要求赔偿所用产品的直接损失但代理商有义务和职责全力支持并协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于代理商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公司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职责 。
4、非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升级由代理商自行解决 。
5、公司带给给代理商合格、无质量问题的产品若因代理商贮存、使用不当、产品过期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职责 。
第九章:代理商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代理商的市场管理
1、代理商在授权代理期间在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私自转让代理权于第三方特殊状况务必提前一个月上报公司否则公司有权收回其代理权 。
2、代理商务必全力推广公司产品并配合公司人员上齐品牌各产品系列产品并将货物整洁摆放于店面最醒目位置 。
3、代理商在代理期限内不得经营或代理其他同类产品否则公司有权收回其代理权 。
4、代理商得到产品代理权后务必在三个月内至少有一个月完成当月销售任务且发展3家以上分销商否则公司有权将代理商降为分销商或在本区域内另行发展代理商 。
5、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未经公司允许严禁窜货和跨市场、跨区域销售否则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并处以所发生金额的双倍罚款 。
6、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早进早出、防冻、防潮的原则否则由此造成的结块、冻结、坏损公司不予退换 。
7、公司所做户外、门头、展示牌及其他广告、物料代理商务必爱护和持续干净整洁不得私自撤换和损坏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赔偿制作费用 。
8、代理商在对终端客户的销售中如遇大型工地需要保护的务必提前15天以上以书面文件报公司备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
9、代理商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代理商不得在互联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发布有关产品价格等方面的信息 。
10、代理商须认可公司自觉维护公司整体形象 。如发现有代理商恶意诋毁、污蔑公司形象行为者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权 。
第十章:代理协议的续签和终止
第十九代理议的续签 。代理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代理商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是否续约 。由公司根据代理商的表现确定是否续签协议 。
第二十条:代理协议的终止
1、代理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无意继续履行的或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或因代理商违约而致公司终止协议的均导致本协议的终止 。
2、本协议终止后30日内代理商应继续履行以下结算和清理义务:
1清理完毕公司未结货款和未付款产品 。
2清理完毕与分销商和客户往来款项和过期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