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0篇( 七 )


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记录考勤的应在归岗后尽快在行政部进行登记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
第二条
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主管领导批准报行政部备案 。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务必取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
2、患病员工请假应于当日九点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
3、员工须在病愈上班当日将病假条交给行政部核查存档 。
4、病假工资发放1-10天以内按照基本工资的30%发放;10天以上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发放 。
第三条
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状况务必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
2、事假按照日标准工资100%扣除 。
3、工作时间如有私人紧急事务需要离岗处理按照事假的规定向主管领导请假违反规定者以旷工计罚 。
第四条
年假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为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2、年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审批方可进行休假 。
3、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特殊状况除外) 。
第五条
婚假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员工请婚假时务必本人填写婚假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交行政部备案 。假后须拿结婚证及证明销假 。婚假时间: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贴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第六条
产假
1、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 。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贴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
2、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状况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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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妊娠假怀孕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
4、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 。
5、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3天若妻子属于晚育(生育时满24周岁)则再延长7天共计10天带薪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