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人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 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 。
第二条 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熟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 。
第三条 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
第四条 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 。
第五条 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
第六条 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 。
第七条 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 。
二、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
第二条 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
第三条 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
第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 。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
第五条 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
第六条 经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 。
第七条 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 。
第八条 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 。
第九条 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 。
第十条 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 。
三、行政调解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
第二条 调解机构应当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