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三 )


第四条 回访调解对象对调解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及时发现掌握当事人的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帮助当事人依法履行调解书 。
第五条 督办回访主要采取电话、短信、互联网、传真、信件、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 。
第六条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回访组整理后报行政调解中心集体讨论,责成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当事人 。
第七条 对于在回访中,当事人对调处结果执行不满意或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的,由回访人员做好记录并呈报给本单位的主管人员,再分别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或调解人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置 。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青交法〔2016〕37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争议,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省交通运输厅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由省交通运输厅主持或者主导,通过说服教育,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协调、疏导和解决的活动 。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诚信原则,及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由厅长任主任,分管副厅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以及综合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兼任 。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听取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事务相关部门的行政调解沟通协调工作;
(四)负责行政调解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
(二)指导和安排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的调解工作;
(三)督促具体调解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