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六 )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发生的行政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出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办理期限 。
第二十六条 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有激化倾向的,调解主持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对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行政调解委员会报告,并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一)厅属各单位应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厅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结束前5日内向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送本单位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报表 。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梳理公示行政调解依据,并建立调解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交通运输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
第三十条 行政调解主持人及其他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漏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的实施行政调解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第三十二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渎职、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推动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
一、接待登记制度
(一)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