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七 )


(二)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3.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
(三)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其他有关材料 。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
二、受理制度
(一)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行 1
政机关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
(二)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
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 。
(三)下列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1.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2.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解除
外);
3.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
外);
4.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
(四)行政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
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及时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
(五)受理矛盾纠纷后,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边受理、
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
三、调查取证制度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
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
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行政机关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
(三)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