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八 )


四、回避制度
(一)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
(二)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
五、主持调解工作制度
(一)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
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
(二)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
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区县、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
(三)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
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
(四)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
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
(五)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
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3)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
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
(六)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七)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