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五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与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三)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不得扰乱调解秩序;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本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矛盾纠纷公正调解情形的 。
第十八条 进行行政调解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
第十九条 调解主持人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积极引导当事人当面协商 。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第二十条 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调解过程、内容 。行政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
第二十一条 经行政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行政调解书 。行政调解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
行政调解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
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的争议事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引导各方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或公证 。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终止调解:
(一)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
(二)争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三)矛盾纠纷经3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行政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反悔的 。
第二十四条 调解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终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调解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
涉及事项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