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怎么写?( 二 )


第三条 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
第四条 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
四、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会办制度 。
第二条 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 。
第三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而且一个部门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决定,局长室牵头相关部门实行联合调解 。
第四条 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
第五条 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 。
第六条 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积极主动、依法处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
第八条 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资料,由行政调解中心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
五、行政调解考核评估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工作实施量化考核,细化指标,明确权重,与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 。因不当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引发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四条 调解机构应当定期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各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各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
第五条 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局范围调解的重大争议纠纷,及时跟踪调解进展情况,并做好行政调解后的效能评估 。
六、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督察回访制度 。
第二条 案件调解终结后,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行政调解中心对调解完的纠纷应当进行督察回访 。
第三条 回访的重点内容为调解书的执行情况以及调解对象对调解员的态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