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读后感锦集( 六 )


在此时,公民将nomos和标准的正义结合在一起,雅典人并没有援引自然法来表明普遍意义上正确的道德准则,却也并未说他们应该征服米诺斯人——指向了一个盛行的原则:如果A比B更有权力,那么A必定会寻找方法控制B 。尽管人类参与其中,但这是不可违反的自然的法则的理念 。
4)柏拉图的对话篇《高尔吉亚》:
雄心过度的政治家卡里克勒斯(Callicles)将“根据法律”得出的正义与“根据自然”得出的正义区分开 。前者,指向的是格劳康所描述的多数人的观点;后者,指向的是“自然本身表明了强者比弱者拥有更多的利益是正义的…….自然是如此表明的……在其他动物领域和整个城邦、人类之中,强者欺压弱者并且比弱者拥有更多的利益,这是正义的 。当薛西斯(Xerxes)进攻希腊或是他的父亲侵略塞西亚的时候,他们有何正义可言?……我认为,他们的行动根据的是正义的本质——实际上是根据真正的自然的法则,不过无疑是没有根据我们设置的法律 。”
作者对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立场的阐述:
1)人是社会性的,是道德的客观主义者,用自然正义的理论反对相对主义 。
柏拉图使劲地抵制宇宙学的机械模型,这种模型会产生一种结果,即无意识的自然或严格意义上的物质状态和事件优越于思想活动和思想强制,包括技艺和法律(《法义》10.889c) 。这种因果律的心灵主义模型,似乎为物理定律腾出了空间或至少是为世界制造了一个宇宙立法者 。并且,柏拉图的确使用希腊式的表达说到“自然的法则”(《蒂迈欧》83e4-5) 。然而此处,他谈道德是一种生理学,关注的是“与自然的法则相反”的病态分泌物 。
在柏拉图的话语中,是在政治语境中而不是在他们分析人类的善的领域中谈及法律 。因为他们都倾向于将法律视为社会制度,它的规定太过于普遍化以至于不能识别道德高尚的人具体的沉思和抉择的恰当观念 。
偶尔,柏拉图会援引自然作为优秀法律的标准,并且他们同样认为从人类的角度来说,公民屈从于法律的规则是合乎人性的(有益的和恰当的) 。(应该存在前提)
《法义》(10.890):一个恰当的立法者应该维护法律自身和技艺,因为两者都是自然的或不词语自然,因为当他们被正确描述的时候,他们实际都是理性的产物 。
柏拉图将法律与自然结合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反对一种无神论的观点——认为立法仅仅是技艺(techne)的产物,法律的条例并不基于“自然”,因此他们缺乏真理 。柏拉图宣称,自然本身本质上就包括智创伦,他重提并且试图解决关于nomos-physis的长久争论——柏拉图并不认为自然理性秩序的反思能为一贯的正义的和有品德的行为提供类似法律的原则(斯多葛学派坚持此观点)